廉政微課堂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
發布日期:2026-03-25 點擊:361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修訂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含國有獨資、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下列領導人員:
(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二)列入上級黨組織管理的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
(三)列入上級黨組織管理或者由本企業黨組織管理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 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工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廉潔自律的監督,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提供堅強保障。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應當做到:
(一)對黨忠誠,堅定理想信念,堅決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積極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切實維護國家利益;
(二)擔當作為,勇于創新、銳意進取,踐行正確政績觀,推動企業不斷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依規依法,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謹慎用權、嚴守底線,公私分明、誠實守信,防范和化解風險;
(四)保障民生,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
(五)作風過硬,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傳承弘揚國有企業優良傳統和作風。
第五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全面從嚴治黨工作的領導,強化黨的工作機關具體責任,把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營造國有企業良好政治生態和發展環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協助黨委(黨組)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著力懲治靠企吃企、設租尋租等系統性腐敗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按照職能職責強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六條 禁止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程序和職責權限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并購、重組、破產、資產評估和處置、產權登記和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發放貸款、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授意、指使、強令有關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活動;
(五)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管理權限的上級企業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六)將企業擁有的資產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贊助,或者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管理權限的上級企業批準或者備案,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七)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七條 禁止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虛擬貨幣等財物,或者約定在離職或者退休后接受;
(二)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他人購買、租賃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三)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或者虧損后由他人補償損失;
(四)以隱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權或者代理開展經營活動等方式進行權錢交易;
(五)通過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
(六)利用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謀取私利;
(七)監守自盜、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虛增商業環節,非法占有、挪用本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財物、客戶資產等;
(八)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返還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九)離職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十)其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
第八條 禁止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以他人名義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
(二)個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三)未經批準或者備案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基金會、國際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或者備案兼職,但領取薪酬、獎金、津貼、補貼等額外利益;
(四)離職或者退休后3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五)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第九條 禁止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及其出資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推銷金融產品提供幫助;
(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八)離職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盲目追求政績損害國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突破合理資產負債率水平和資產負債結構,導致過度負債;
(二)偏離主責主業,搞無關多元經營;
(三)設立多層企業組織架構規避監管,進行無序擴張;
(四)在企業并購、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權或者參股不行權,導致企業失管失控;
(五)在企業合作中搞虛假控股,虛增經營業績;
(六)進行數據造假,掩飾企業真實狀況;
(七)開展融資性貿易或者虛假交易;
(八)通過出租出借國有企業名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資質證明文件或者虛假合資等方式開展掛靠經營,拼湊企業規模;
(九)違反合規和廉潔要求拓展境外業務;
(十)其他盲目追求政績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人用人。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企業選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
(二)在企業重組,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企業人員;
(三)不按照規定的職數、資格條件選拔任用企業人員;
(四)不按照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企業人員,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企業人員;
(五)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人事任免等有關情況;
(六)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請示報告、備案審批等程序;
(七)違規招聘、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或者本系統內從業;
(八)隨崗位變動打招呼調用原任職企業人員;
(九)私自干預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原任職企業選人用人工作;
(十)其他違反規定選人用人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培訓活動、辦公用房、公務用車、業務招待、差旅費用等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方面超過規定的標準、范圍;
(二)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業所出資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轉嫁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三)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四)搞文山會海、表面文章,層層加碼、過度留痕,督查檢查考核過多過頻,加重基層負擔;
(五)工作中空喊口號、敷衍應付、推諉扯皮,或者機械執行上級部署要求;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其他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每年至少聽取1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各級黨委(黨組)在對國有企業黨組織開展巡視巡察工作中,應當將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履職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作為重點檢查內容,并督促企業黨組織抓好巡視巡察反饋問題的整 改落實。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健全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出資人監督、主管部門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職工民主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拓寬教育平臺渠道,豐富教育方式方法,對管轄范圍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強化理想信念、黨的宗旨、革命傳統和黨風廉政教育,常態長效推進黨紀學習教育、作風教育,深入開展警示教育。
第十五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發揮黨和國家監督專責機關作用,強化對國有企業的政治監督,做細做實日常監督,針對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監督;發揮查辦案件的帶動作用,深化風腐同查同治,強化受賄行賄一起查,深入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增強以案促改促治實效。派駐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將駐在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潔從業方面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
國有企業內設紀檢機構、紀檢委員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重要問題、重要事項及時向同級(所在)黨組織和上級紀檢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選拔任用、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營業績考核、薪酬管理、責任追究等制度,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信息化建設,依規依法運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監督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強化數據綜合分析和動態研判,重點關注投資經營風險背后的腐敗問題,提升穿透式監督能力。
第十七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注重發揮其聘任或者派出的外部董事監督作用,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向其報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異常情況機制。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規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規定,揭示反映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關鍵問題、典型問題。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財務、會計行為的監督,嚴肅查處國有企業財務數據造假、內部監督失效等問題。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對本企業實施本規定負主體責任,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好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工作。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將落實本規定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融入公司治理、經營管理全過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防止利益沖突等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決策原則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將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企業領導人員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重大決策聽取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
國有企業應當推進廠務公開,將本企業領導人員薪酬信息和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情況等向職工公開。
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職工董事制度,支持和鼓勵職工董事在董事會研究決定企業重大問題時充分發表意見、反映職工合理訴求。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機制,強化對關聯方的識別、報告、信息收集與管理,明確關聯交易的定價、審查、回避、報告、披露等內容,防止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規模、業務范圍、營業收入等,合理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人員,針對反商業賄賂、涉外業務等重點領域以及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制定廉潔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廉潔合規運行機制,將廉潔合規管理貫穿經營業務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重點崗位、重大資金、重大項目的廉潔風險防控,按照規定采取直派境外財務負責人、駐外人員輪崗輪換等措施,加強對境外人員、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結合本規定建立健全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承諾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以及離職和退休后的相關行為。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應當嚴格審批。對經批準離職的,國有企業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以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向離職人員新任職單位通報。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將廉潔要求融入企業日常管理、內控合規、業務經營等工作以及職業道德建設,充分發揮廉潔文化價值導向作用,引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修身律己,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強化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按照規定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責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三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有關黨組織、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根據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定期將其管理的領導人員受處理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報備。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處理的,應當由所在企業按照規定扣減、追索績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者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或者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第三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違反本規定獲取的職務、崗位等級、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或者進一步使用。
受到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職責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責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誣告、錯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關黨組織、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澄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含國有獨資、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人員,以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央金融工委、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
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公開發布之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就修訂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作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基礎性法規,2009年頒布施行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在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國家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任務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狀況的發展變化,黨中央決定對其進行修改完善。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認真做好《規定》修訂工作。修訂《規定》,有以下4個方面重要意義。
一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特別是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重要論述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發表一系列重要論述,指出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強調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是我國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強調要著力完善國有企業監管制度,加強對國企領導班子的監督;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必須做到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等等。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論述,為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訂《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重要論述,細化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更加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更加自覺地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履職盡責、作出貢獻。
二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的必然要求。國有企業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時代以來,我們黨著力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健全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國有企業的核心功能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不斷提升,國有經濟不斷發展壯大。修訂《規定》,著眼落實好黨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著力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的管理監督,推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堅定信念、任事擔當,在促進高質量發展上積極作為、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上攻堅克難,為更好發揮國有企業功能作用、確保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堅強保障。
三是縱深推進國企領域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行動。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國企領域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化對國有企業巡視巡察全覆蓋,完善國有企業紀檢監察體制機制,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加大對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力度,國有企業嚴的氛圍逐步形成、正的風氣逐步樹立,政治生態持續向好。修訂《規定》,鞏固拓展國有企業全面從嚴治黨成果,總結好運用好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堅定不移推動國企領域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
四是著力破解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黨在經濟領域的執政骨干。經過新時代以來持續從嚴教育管理監督,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紀律觀念、廉潔意識不斷增強。同時也要看到,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廉潔從業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有的政績觀扭曲,嚴重偏離黨和國家發展戰略;有的靠企吃企,通過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進行利益輸送;有的搞監守自盜、暗箱操作,侵吞國有資產等。修訂《規定》,聚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存在的突出廉潔問題,找準風險點、筑牢防火墻,不斷扎緊制度籬笆,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規范履職、廉潔用權。
問:此次修訂《規定》主要遵循哪些原則?
答:修訂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突出堅持黨的領導,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總體要求,強調各級黨委(黨組)加強對國有企業全面從嚴治黨工作的領導,健全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工作機制。二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著眼更好發揮國有經濟戰略支撐作用、推動黨和國家事業行穩致遠,從嚴從實強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的監督。三是突出規范重點,著重針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權謀私和存在廉潔風險的行為作出規范,對于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共性違紀違法問題不再重復規定。四是注重銜接配套,加強與新時代以來出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協調聯動,對其中涉及廉潔要求的內容作出系統集成的規定。上述原則也是《規定》修訂工作的主要特點,有利于把黨中央關于以更高標準、更實舉措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部署要求在國有企業落實到位,實現《規定》的與時俱進。
問:《規定》對適用范圍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2009年《規定》將適用對象明確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同時規定,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以及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規定》執行。新修訂的《規定》,適應管黨治黨現實需要,結合國有企業發展變化,從“國有企業”和“領導人員”兩個方面,對適用范圍作了進一步細化完善。
在國有企業類型方面,一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銜接,新增國有“全資”企業;二是考慮到有些企業國有股東持股比例雖未超過50%,但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本企業進行實際支配,這些企業屬于“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規定》將此類企業也納入規范的范圍。
在領導人員方面,突出“黨組織管理”,聚焦領導班子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這些“關鍵少數”,對“領導人員”進行分項列舉,規定為3類:一是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二是列入上級黨組織管理的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三是列入上級黨組織管理或者由本企業黨組織管理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前兩類是對2009年《規定》中“領導班子成員”的細化,第三類是此次修訂對適用范圍作出的進一步拓展,主要考慮是這些高級管理人員也掌握重要經營管理權,加強對他們的管理監督有利于貫徹全面從嚴的要求,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和企業發展穩定。實踐中,需綜合把握國有企業類型及人員類別,確定是否將相關人員納入《規定》適用范圍。此外,新修訂的《規定》結合適用范圍的完善,對參照執行人員的范圍作了相應修改。
問:《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規范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調整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規范,是此次修訂的一個重點。2009年《規定》第二章分5條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列出了具體行為規范,每一條都是先提出正面要求,再列項規定不得從事的具體情形。新修訂的《規定》對原有體例進行了優化調整,圍繞實現國有企業經濟屬性、政治屬性、社會屬性的有機統一,在總則中集中提出正面要求,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應當做到對黨忠誠、擔當作為、依規依法、保障民生、作風過硬5個方面。第二章聚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損害公利、謀取私利行為以及問題突出的領域,對原有行為規范進行擴充調整,分類列出禁止性規定,涵蓋濫用職權、利用職權謀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特定關系人謀利以及盲目追求政績、違規選人用人、搞“四風”7個方面,每個方面又以“負面清單”方式列項規定了典型表現。這些“負面清單”與總則中的正面要求相呼應,從正反兩個方面清晰列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規范,增強了《規定》的針對性實效性,有利于推動建設一支高素質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為更好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提供紀律保障。
問:《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相關要求的實施與監督作了哪些充實完善?
答:新修訂的《規定》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監督的實踐做法進行系統總結,主要從3個方面予以修改完善:一是壓實“兩個責任”,充實黨委(黨組)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舉措,完善紀檢監察機關專責監督的規定。二是強化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充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以及審計監督的內容,增寫外部董事監督、財會監督等規定。三是完善國有企業實施責任,增寫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關聯交易管理、跨境行為監督、廉潔文化建設等內容,健全從業管理規定等。上述制度和舉措,構建起有力有效的實施與監督體系,有利于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用權。
問:《規定》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作了哪些細化完善?
答:新修訂的《規定》科學把握全面從嚴治黨和鼓勵擔當作為的內在統一關系,主要從5個方面細化完善違反規定行為處理的相關要求。一是充實有關責任追究規定。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銜接,明確對違反本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根據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二是完善經濟懲戒規定。吸收借鑒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扣減、追索績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者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或者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進一步發揮經濟懲戒威懾作用。三是充實不當利益處理規定。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等相銜接,要求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獲取的職務、崗位等級等其他利益,按規定予以糾正,彰顯零容忍的堅定立場。四是完善禁入限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相銜接,分別明確受到免職處理、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禁入期限,從而有效防止這類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再次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避免國有資產蒙受更大損失。五是增寫準確追責的規定。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銜接,明確不追究責任的具體情形,要求對受到誣告、錯告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開展澄清正名工作,營造“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良好氛圍。
問:請您談談如何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實。切實抓好《規定》的貫徹執行,是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的共同政治責任。
黨委(黨組)要從講政治的高度抓好《規定》的貫徹實施。要加強《規定》宣傳教育,促進相關黨組織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學深學透、見行見效。要加強對國有企業全面從嚴治黨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解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的重大問題,把《規定》實施情況作為巡視巡察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重要內容,營造國有企業良好政治生態和發展環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要結合職能職責強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
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監督專責機關作用,強化對國有企業的政治監督,做實日常監督,深化專項監督。要突出重點,緊盯企業并購重組、產權登記交易、招標投標等關鍵環節,加大監督力度,嚴防廉潔風險。要持續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深挖細查國企領域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嚴肅處理靠企吃企、設租尋租、利益輸送等行為,推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要求落到實處。
(來源:新華社、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下一篇:沒有了!




